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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特殊工时“上笼套”

发布时间:2012-08-13 15: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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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特殊工时“上笼套”

    非标准工时岗位的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常引发劳资纠纷。8月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要求我省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注明。

    特殊工时制相对于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主要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据了解,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涉及工时制纠纷。而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有的还可以减少加班工资支付。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我省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审批职责。要坚持实施标准工时制度为主、实施特殊工时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要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把关。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监督检查各类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护等规定的情况,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向职工公布特殊工时审批结果。对违反工时管理规定、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的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纠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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