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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保条例:用人单位欠薪或要多赔一份工资

发布时间:2012-10-25 08:30:25

点击数:52927 次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南都讯 记者 薛冰妮 通讯员任宣 老板欠薪后“走佬”,或将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有可能被罚1万元-5万元的罚款。昨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征求意见稿》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一审,委员们提出了不少意见。现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7月1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该条例一审草案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修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相比此前的一审修订草案,此次《征求意见稿》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款,调整为第54条,并且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单位不配合处理将被罚款
  相比此前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针对老板欠薪逃匿的规定。 
  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意见可寄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
shfgc@gdrd.cn,传真020-378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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