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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工作规范亟须立法明确

发布时间:2013-07-31 09:55:02

点击数:45802 次

高温天气之下,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有否得到足够保障,每年这个时候都会引来各方热议。最近有两个新闻值得关注,首先是各地都在讨论高温津贴标准不仅多年未调整,更重要的是有名无实,很多打工仔从未领过;其次则是气象部门公布的最高气温被质疑远低于实际温度。相信不少驾车一族都有这样的经历:气温计上显示40几度,却听着电台里天天报35度;政府提醒大家避免户外工作,但却见到工地上的农民工仍在挥汗如雨。

把这些新闻连在一起观察,不难发现当下中国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尚未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例如高温休假难以实现、高温津贴难以领取、高温中暑难以认定为工伤等,每年夏天都在提,都在期许完善相关规定。

而这一切不断发生的根因,在于相关法规的强制力差。对于高温工作的规范,全国性规章仅两个,一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二是200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前者对高温露天工作时段如何休息放假,高温津贴据何标准发放,以及降温措施等均无清晰界定,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后者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

考虑到规章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最低级别,不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效力,并且相关条文措辞含糊,企业违规成本低,这些规章实质上相当于呼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倡议书,而且从1960年至今半个多世纪了,还在“暂行”。

对于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中央政府没有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不仅如此,国家规章列出的标准,地方政府在执行中被赋予了相当高的弹性。例如1989年就规定了在33度以上环境工作必须发放高温津贴,但在很多省市的实施中则变成了35度甚至37度;在某些一线城市,一度颁布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在遭到用工单位反对后,居然可以废止,而只能通过媒体发声的劳动者,一直在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气象部门屡遭质疑低报温度,反映的是公众对政府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的观感已经从失望走向不信任,不吝是个危险信号。

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比,高温工作保障制度的立法在中国都严重滞后。例如科威特从2010年开始规定6到8月之间,每天中午11点到下午4点不得进行户外工作,而阿联酋的规定则是12点半到3点。阿联酋近日对违反午间工作禁令的148家企业各罚了1.5万迪拉姆(约2.5万人民币),再犯的企业将被依法关闭。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中东产油国家午间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外籍工人,并非本国居民。

应该严肃指出的是,高温保护谈的是劳工的基本权益,亦即人的基本权利,这与失业金或退休金的替代率高低所反映的福利制度慷慨程度是两回事。因此,中国当前应加强和完善高温保护的立法,护卫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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