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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呼唤公益诉讼发力

发布时间:2013-09-06 09:55:41

点击数:72538 次

“长得丑”、“乙肝病毒携带”、“梅毒TPHA阳性”、“有贫血基因”、“性格内向”、“双侧乳房不对称”、“心率过快”、“年龄大了”、“身高不够”、“基因有潜在风险”、“政治面貌”、“不是本地户籍”、“不招女性”……网友盘点了“公考”落榜的N种理由。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考生因为前述等原因梦断地方“公考”之路,其中不乏笔试面试成绩头名者。

就业是最基础的民生之一,“就业歧视”被视为开明社会的“全民公敌”,因为它具有鲜明的“破窗效应”,若视而不见、举而不纠,就会愈演愈烈,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就业秩序,让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是遵守规则的先行者和示范者。既然政府“公考”的就业歧视可以有千万种理由,各种企事业单位也一样可以照搬照套。 

近年来,人们对“就业歧视”的议论越来越多,这既是现实的就业难所迫,也说明人们的公平就业意识已经苏醒。在众多的社会就业歧视里,研究者率先拿“国考”、“公考”中的就业歧视说事儿,公众也对“国考”、“公考”中的就业歧视特别敏感、议论纷纷,不仅说明了“国考”、“公考”在反就业歧视中“风向标”的重要作用,而且表达了公众对“国考”、“公考”带头反就业歧视的美好期待。然而,如果仅依靠歧视者的自觉纠正,道路总是非常漫长曲折的。 

我国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就业歧视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现实中,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不知,要么没有时间精力,要么担心“胳膊扭不过大腿”,要么担心打击报复。更重要的是,即使提起诉讼,也往往遭遇立案难等问题;即使胜诉,维权成本也往往高于侵权单位的违法成本,所以真正提起诉讼的并不多。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享有公诉权,但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基本上只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很少涉足民事、行政案件,这也事实上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上的检察监督权形同虚设。尽管呼声强烈,但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仍没有真正确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遗憾的是,我国的《就业促进法》并没有规定反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面对以“国考”、“公考”为代表的各类就业歧视,再加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之难,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和反歧视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从而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民间组织或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力量聚合起来。可以预见,利用公益诉讼率先拿“国考”、“公考”开刀,将具有反就业歧视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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