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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须征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发布时间:2012-08-13 15: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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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须征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同意。

    据了解,特殊工时工作制是相对于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今年我省将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和执法检查,对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把关。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监督检查各类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护等规定的情况,指导督促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及时向职工公布特殊工时审批结果。对违反工时管理规定、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的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纠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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