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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培训资源 就业同工同酬 享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3-09-09 09:03:06

点击数:76363 次

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9月2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该 《意见》是继山东省2006年出台 《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来,出台的又一个指导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该 《意见》把公平对待农民工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以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统筹现有教育培训资源

——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在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新录用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提高农民工创业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同时,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 (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经费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推动在零工聚集地建设一批零工市场。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就业同工同酬

——依法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等权利。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从2013年下半年始,各单位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

——全面实施 “一书两金一卡”制度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 (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 “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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