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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财政推陈出新 全面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3-11-27 14: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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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级文件规定,中山市财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对多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援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就业信息发布等七个方面的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完善了本市就业创业服务政策体系。

一是新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在毕业年度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元求职补贴。毕业生纳入就业地扶持计划,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纳入中山市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范围。

二是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解决本市就业结构性矛盾。中小微企业当年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小微型企业同时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

三是强化创业孵化效益管理,增强社会创新能力。《新办法》取消了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结合新出台的《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增创业孵化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孵化场地费减免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孵化基地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高校毕业生亦可自主选择创业场所,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人数达3人以上的创业企业,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用经营场地(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租金补贴。

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家庭服务业自主参训补贴、高技能人才自主参训补贴、公共招聘信息发布补贴、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补贴、劳动者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等多项补贴项目。职业介绍、输送市外技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新职业工种开发、企业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7个补贴项目延用并扩大了资金补贴范围,并提高了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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